包協字1003111號 轉發衛福部食藥署110年3月9日以FDA食字第1101300706號函,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,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,應落實原物料來源及其供應商管理,請查照。

 包協字1003111號 轉發衛福部食藥署110年3月9日以FDA食字第1101300706號函,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,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,應落實原物料來源及其供應商管理,請查照。

附件: 包協字1003111號 轉發衛福部食藥署110年3月9日以FDA食字第1101300706號函,食品業者應使用符合安全衛生及標示規定之食品用氣體,請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,應落實原物料來源及其供應商管理,請查照。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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