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包裝飲用水發展協會(BWDA)章程
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修訂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

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修訂

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修訂

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修訂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包裝飲用水發展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連絡會員之間情誼;共同努力提昇包裝飲用水業之生產技術與服務品質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
          ()連絡會員間之感情,並發揮合作精神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促進會員之間技術交流與品質提昇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政府相關法令,規章之研討及建議與溝通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督促會員自律,共謀業務上之改進與聯繫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協助會員解決經營上遭遇到之困難或問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經由國際交流或參展產品協助會員提升國際級生產技術,並協助會員經由國際貿易增加營業額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必要事宜。

 

 
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、贊助會員及預備()會員三種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普通會員:凡從事包裝飲用水相關之公司、廠商行號,贊同本會宗旨者,皆得申請加入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本會會員。本會會員依其經營規模或資本額分為甲、乙、丙三級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甲級會員:資本額或包裝飲用水全年營業額一億元()以上,得推派代表三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級會員:資本額或包裝飲用水全年營業額四千萬元()以上,得推派代表二人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丙級會員:資本額或包裝飲用水全年營業額四千萬元以下,得推派代表一人。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()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宗旨,並願協助本會推展各項業務,經本會會員之推荐,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,並選派代表一人,出席本會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但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四權。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 ()預備()會員:凡從事包裝飲用水相關之同業,贊同本會宗旨,並持有公司執照(或進口執照)、營利事業登記證者,皆可申請加入為本會預備(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員,加入滿一年經理監事會通過可轉入普通會員,惟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等四種。

第 七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八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。

      (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     ()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九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

第 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十一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 
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(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     (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     (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會員捐款等經費繳納數額及方式。

        (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   (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     (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      (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      ()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置十一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      (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      (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       (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       ()聘免工作人員。

     (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(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;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時,由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;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(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    ()審核年度決算。

    (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    (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     (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八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業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;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 (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     (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    (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廿一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,另秘書長應隨理事長同進同退,其退休金(或退職金或資遣費)須經由當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理監事會通過同意發給之;前項工作人員一屆一聘且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,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之定;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即發給一個月退職金。

第廿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廿三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、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廿四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;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廿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;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   (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         ()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   ()財產之處分。

   ()團體之解散。

   (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七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廿八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

         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、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
   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 

第廿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()入 會 費:團體會員

        甲級會員:新台幣參萬元正。

        乙級會員:新台幣貳萬元正。

        丙級會員:新台幣壹萬元正。

贊助會員:新台幣伍千元正。

          ()常年會費:團體會員

         甲級會員:每個月新台幣二千元正。

         乙級會員:每個月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丙級會員:每個月新台幣一千元正。
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    贊助會員:每個月新台幣一千元正。

                預備()會員:每個月新台幣一千元正。

         以上常年會費每年繳交一次。

   ()事業費。

   ()會員捐款。

   ()委託收益。

   ()基金及其孳息。

   ()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卅一條: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,送監事會審核後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未能如期召開,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 

第卅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卅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卅五條:章程第十四條已於一0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修訂,並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內政部核備函號:台內團字第1060073713)

第卅六條:一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修訂章程第廿八條,已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第 14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內政部核備函號:台內團字第1100008312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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