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
發佈時間:2018/5/20
分類: 勞動基準法
附件:
一、管考目的與依據:
(一) 經濟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督導所屬事業對固定投資計畫經濟有效
執行,採用重點管制逐級考核原則,俾及早發掘問題協調解決,如
期達成計畫目標,依據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院列管計畫管制作業
注意事項」、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院列管計畫管制系統」、「行
政院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」、「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」及
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」等有關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(二) 本要點所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係指計畫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
畫。
二、列管分級原則:
(一) 各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,依序分為一級列管計畫、指定列管計畫
、二級列管計畫及三級列管計畫。
(二) 本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(以下簡稱國營會) ,應參照行政院所編中央
政府總預算案 (有關本部國營事業資本支出預算部分) ,並考量下
列因素,擬訂各計畫列管追蹤等級:
1、對經濟建設所具重要程度。
2、對國防建設之配合程度。
3、對上、中、下游產業之關聯程度。
4、對國內工業技術發展之促進程度。
5、對事業經營之影響程度。
6、投資總額之大小。
(三) 一級列管計畫由行政院核定;指定列管計畫、二級列管計畫及三級
列管計畫由本部核定。
(四) 因情形特殊,於年度中途奉准興辦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,依前項考
量因素予以分級列管。
(五) 列管計劃因情勢變更或配合業務需要修正計畫內容時得調整列管等
級。
三、管制考核機關:
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於核定列管等級後,由各主辦事業追蹤列管。其屬
一級列管計畫、指定列管計畫及二級列管計畫並報由本部 (國營會)
同時列管,一級列管計畫再由本部轉報行政院列管。
四、管制考核資料:
(一)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(含新興及繼續計畫) 於奉核定列管等級後,各
主辦事業應編制作業計畫及網狀圖送國營會核辦,編送份數及時限
依國營會通知辦理。惟若繼續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,於前一年度未
依第八點有關規定辦理進度調整者,於本年度開始時,得免送網狀
圖。一級列管計畫另依「行政院經建會列管計畫管考作業補充規定
」辦理。
(二)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如規劃需時較長,且須俟規劃完成方能確定作業
計畫時,主辦事業應先就其規劃階段之作業項目編製作業計畫及網
狀圖送國營會列管。
(三) 各事業編製作業計畫及繪製網狀圖時,應參照附件一、二規定辦理
。
五、進度管制報表:
(一) 下列報表編送份數,依國營會通知辦理:
1、執行進度月報表 (詳見表式二) :一級及指定列管計畫適用,
於次月十日前編送國營會。
2、執行進度季報表 (詳見表式二) :二級列管計畫適用,於每年
三、六、九、十二月份終了之次月十日前編送國營會。
3、執行進度半年報表 (詳見表式二) :三級列管計畫適用,於每
年六、十二月份終了之次月十日前編送國營會。
4、查核點報表 (表式三) :一級列管計畫適用,隨執行進度月報
表編送國營會;指定及二級列管計畫由國營會視需要另行通知
辦理。
5、一級列管計畫另依「行政院經建會列管計畫管考作業補充規定
」填送執行情形資料。
(二) 一級列管計畫,另按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院列管計畫管制系統」
之規定,由各主辦事業將作業計畫及執行進度,以線上傳輸方式傳
輸至國營會,傳輸日期依國營會通知辦理。指定、二級及三級列管
計畫,比照一級列管計畫辦理,其開始實施日期由國營會另行通知
辦理。
(三) 列管計畫之分項計畫實際執行進度,倘若較預定進度落後幅度達一
○%以上或足以影響計畫之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者,應於
進度管制報表中逐項敘明落後原因,及改進措施。
六、執行進度管制:
(一) 各事業執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時,應指定單位或部門綜理其追蹤、
管制與考核。
(二) 國營會管制、追蹤各事業所執行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時應:
1、按期審核、查詢各事業編送之執行進度報表。
2、配合有關機關派員赴各事業訪問或查核。
3、對於執行進度落後或遭遇特殊情況之情況之列管計畫,函請有
關事業改善,必要時派員前往,實地瞭解或邀請主辦事業及有
關機關進行協調、檢討、協助解決問題。
(三) 各事業對列管計畫主管機關或本部派員訪問時所查詢、索取或調閱
之資料,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應予保密者外,應儘量提供;查核人員
對於所查核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。
七、調整原核定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與撤銷管制之原則:
(一) 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調整其原核定
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:
1、政策或情勢變更,必須修正計畫時。
2、主辦事業編併裁撤,影響計畫之執行時。
3、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調整時。
4、制度或法規變更,影響計畫之執行時。
5、遭遇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,嚴重影響計畫
執行時。
6、原計畫預算 (資源) 增減,必須修正計畫時。
(二) 列管計畫項目在執行過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撤銷其管
制:
1、投資計畫奉核定併案或分案辦理時。
2、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舉辦時。
3、主辦事業編併裁撤,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時。
4、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時。
八、調整列管進度與撤銷管制之作業規定:
(一) 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原核定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,應在計畫
結束三個月前提出,逾期不得申請,但可將未能符合原核定開始營
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之原因,記載於考評報告內。一級列管計畫
由本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核定;指定及二級列管計畫
由本部核定;三級列管計畫由主辦事業核定,報本部備查。
(二) 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原核定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時,應詳述
理由列明依據條款,並檢附:修正後之作業計畫、網狀圖、計畫修
正前後實施期間對照表 (表式四) 及計畫修正前後投資效益對照表
(表式五) 各乙式十份。一級列管計畫另依「行政院經建會列管計
畫管考作業補充規定」檢附作業計畫書附表等管考資料。
(三) 一級列管計畫分年、分項進度之調整,如不涉及原核定開始營運日
期 (或完工日期) 之調整,各主辦事業應敘明理由併修正後之作業
計畫、作業計畫書附表及網狀圖送本部核定後,報行政院主管機關
備查,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。指定、二級或三級列管計畫分年、分
項進度之調整,如不涉及原核定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日期) 之調
整,由各主辦事業核定並敘明理由併修正後之作業計畫及網狀圖送
國營會備查。
(四) 列管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時,應詳述理由列明依據條款,在計畫結束
三個月前提出。一級列管計畫由本部核轉行政院主管機關轉陳行政
院核定;指定、二級及三級列管計畫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。
(五) 一級、指定及二級列管計畫於開始營運後,如尚有其他週邊雜項工
程尚未完竣,主辦事業得申請降低其列管等級。
(六) 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列管進度或撤銷管制,如涉及資本支出預算或計
畫內容變更,應另依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」有關規定
辦理。
(七) 列管計畫變更內容,如未涉及調整列管進度或撤銷管制,應依前項
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。
九、修正計畫內容:
(一) 列管計畫於年度進行中,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依「中央政府附
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」規定辦理:
1、因情勢變遷,或為配會業務需要,計須予修正,但不影響原計
晝目標及投資總額者。
2、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,或因外在因素,致超過投資總額者。
3、因計畫內容及預算整個變更者。
(二) 列管計畫內容變更時,應詳述理由列明依據條款並檢附修正後之作
業計畫、網狀圖、計畫修正前後投資效益對照表 (表式五) 、計畫
修正前後變更項目對照表 (表式六) 、及計畫修正後之投資計畫書
各一式十份。
十、成效考評與年度工作考核:
(一) 列管計畫如需申請停辦、緩辦、調整原核定開始營運日期 (或完工
日期) 、變更計畫內容或調整預算者,各主辦事業應檢討其原因,
對有關人員依相關獎懲規定處理後,再依本要點辦理。
(二) 國營會應於年度終了,依照行政院有關規定,就當年度各級列管計
畫之執行成效,通知各事業進行考評。
(三) 一級列管計畫之執行成效考評,由行政院核定,指定及二級列管計
畫由本部核定,三級列管計畫由各主辦事業自行核定。
(四) 本部應於年度終了,依照行政函頒作業要點及「經濟部所屬事業年
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」有關規定,就列管計畫有關事項,併案辦理
年度工作考核。
(五) 各列管計畫執行成效考評案中有關改進建議事項及年度工作考核案
中有關指示事項,經考核機關核定後,由國營會通知各事業依照辦
理,並繼續對實際辦理情形追蹤。
十一、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,其修正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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